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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浙江中拓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徐自立。被告:浙江中拓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拓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方已付清涉案保险费10356.1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