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凤开与韦桥来、杨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韦凤开,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贵,乐业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善刚,乐业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韦桥来,农民。被告杨邕,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凤开与被告韦桥来、杨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凤开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凤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凤开承担。审 判 长 杨宗江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人民陪审员 李伊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郁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