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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覃某。被告韦某。原告覃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罗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朱子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