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15号原告:晁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新华。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