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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赖某某,女,生于1979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5日,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