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孟涛与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涛,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孟涛。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何修利,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韦金章。委托代理人于洋。原告孟涛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田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涛、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何修利的委托代理人韦金章、于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是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北村村民,在草北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原告有权知悉《灞桥区草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2015年3月23日原告亲自到被告处书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未予回复。原告2015年3月31日用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原告答复,但截止2015年4月30日,已经超过30个工作日,被告并未答复原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关于《灞桥区草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答辩,一,被告没有向原告公开《灞桥区草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职责,该方案不属于答辩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草北村城改工作2008年之前由被告负责组织实施,2009年草北村划归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后,其城改工作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被告无公开该信息的职责。二、被告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将自己无公开该方案职责的事实及原因告知了原告,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三、该方案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由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制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之一。草北村城中村改造工作交由西安浐灞生态区负责实施后,被告已将与草北村城改资料进行了移交。被告没有相关资料可以提供公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孟涛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了申请公开《灞桥区草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书面材料,被告收到了该申请书,但未作出书面答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本案中,被告收到了原告的书面申请,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原告做出书面答复,于法有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孟涛提出的公开《灞桥区草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政府信息申请做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古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