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米易县建明租赁站与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建明租赁站,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11-1号申请人米易县建明租赁站。投资人刘建明。被申请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市支行的银行存款壹拾捌万零肆佰壹拾肆元肆角肆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朝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