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李满孔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成,李满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成,男,藏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满孔,男,汉族,村民。申请人王国成与被执行人李满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依据本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满孔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满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建华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