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尧元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尧元,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付尧元,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964-8。负责人吴树成,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慧丽,该分公司政工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付尧元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尧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付尧元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付尧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