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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桑希振与成献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桑希振,居民。被执行人:成献东,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希振与被执行人成献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9668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9668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桑希振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成献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成献东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桑希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桑希振在被执行人成献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