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罗某甲,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罗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英香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国宾担任记录。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2009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之后一起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乙,现在原告家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于2013年2月离开原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已有2年多没有来往,也没有任何的联系,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离婚后,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罗某乙至成年,因为小孩从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生活,被告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年。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年,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事实。3、被告与儿子户口簿复印件一套,证明被告与儿子的身份情况。被告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全案,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现在原告家生活。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述。本院认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可见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后被告离开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2年多时间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对该主张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进行核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亦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英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国宾原告:罗某甲,男,1985年9月20日生,现住罗城县东门镇横岸村大罗屯。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吴某,女,1989年12月21日生,现住罗城县东门镇横岸村大罗屯(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罗某甲诉吴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英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承认原告罗某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韦英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韦国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