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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昌定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陈昌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一层A区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784858-7。法定代表人:金浩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昌定。再审申请人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客瑞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昌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客瑞斯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范延武私自招募的,实际是为范延武及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并非为我公司提供劳务,不存在劳动关系。范延武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法院在未充分调查情况下作出判决属程序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请裁定予以再审。被申请人陈昌定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及一、二审期间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供货协议等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范延武涉嫌挪用资金被立案侦查,均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海客瑞斯公司为开拓合肥市场,指派范延武、柏玉美等人以“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名义开展经营,合肥办事处实际存在且得到海客瑞斯公司的认可。范延武作为办事处的负责人,以办事处的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开展业务,均属履行职务行为。陈昌定受聘后从事相关工作,工作成果由海客瑞斯公司享有,故应认定陈昌定与海客瑞斯公司之间实际存��劳动关系。范延武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海客瑞斯公司提出陈昌定为范延武及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并非为海客瑞斯公司提供劳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天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