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吉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德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