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戚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康显勇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显勇,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民初字第60号原告康显勇。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颜家村88号。法定代表人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显勇与被告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7元减半收取2703.5元,由原告康显勇负担。审 判 长  蒋政宁代理审判员  王丽佳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