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庆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庆瑜,施俊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江门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达、曾柏章,均是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林庆瑜。第三人施俊洪。原告江门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庆瑜、第三人施俊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林庆瑜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对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庆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