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斌,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培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