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雒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