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启中与张稳,杨再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中,张稳,杨再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启中。被告张稳。被告杨再锭。原告陈启中诉被告张稳、杨再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启中,被告杨再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启中诉称:2014年11月20日,被告杨再锭带领原告及工友张宗辉、张昌和到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塘轧村为被告张稳拆卸楼面,施工至第二天下午4点钟左右,原告发现被异物进入右眼,即叫工友张昌和用嘴为原告吹眼睛,仍然感觉眼内不舒服,当天下班回到兰石镇叫当地梁载辉医生处理,梁医生叫原告到吴川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第二天,吴川市人民医院告诉原告要去湛江治疗,原告又于次日去湛江检查。之后,最终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上玻璃体混浊,右眼眼内异物等。原告到各医院的检查、治疗用去费用19489.1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的眼睛受伤是在为被告张稳施工期间被异物进入眼球所导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这次损坏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张稳辩称:被告张稳与原告之间根本不认识,且与另一被告杨再锭也不认识。被告杨再锭是受被告张稳母亲的委托拆卸家中老屋楼面的,因为该老屋是被告张稳母亲的财产,故由被告张稳的母亲委托人进行拆卸。被告张稳不是被拆卸房屋的所有权人,本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据被告张稳的母亲反映,原告并没有随被告杨再锭为被告张稳母亲拆卸房屋,更谈不上原告是在拆卸房屋过程中异物入眼致使眼睛受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是在为被告张稳的母亲拆卸房屋过程中出现的,更谈不上是因工作受伤。原告也无法证明受伤结果与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再锭辩称:原告去拆房屋时被告杨再锭不在场,原告伤到眼睛后才打电话给被告杨再锭。被告杨再锭不同意赔偿,因为被告杨再锭不知道原告是怎样受伤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张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杨再锭,双方约定由被告杨再锭拆卸楼面,工钱为8000元。当天晚上,被告杨再锭再联系原告陈启中一起到被告张稳家中勘察施工地点,被告杨再锭将拆卸楼面工程转交由原告陈启中及其工友张昌和、张宗辉完成,双方约定工钱为4300元。2014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陈启中及其工友张昌和、张宗辉到被告张稳家中进行拆卸楼面工作,当天下午原告陈启中则到另外一地点打临工。原告陈启中于当天下班后由于感觉眼睛不舒服到吴川市兰石镇兰石第三卫生站治疗,当值医生梁载辉因受医疗条件限制建议原告陈启中到吴川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陈启中于2014年11月22日到吴川市人民医院治疗,吴川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后建议原告陈启中到上级医院治疗。后原告陈启中又到湛江奥理德眼科医院检查,最终于2014年11月26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原告陈启中称治疗共用去治疗费19489.1元。由于两被告拒绝赔偿任何费用给原告陈启中,双方因此致成纠纷,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梁载辉医生证明、吴川市人民医院病历、湛江奥理德眼科医院病历、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加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的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陈启中应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陈启中的工作性质流动性强,其本人亦在为被告张稳拆卸楼面的过程中为他人进行过施工,原告陈启中在受伤的时候未当场告知两被告及当场进行治疗,原告陈启中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眼睛受伤是在为被告张稳拆卸楼面过程中发生,原告陈启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启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元(原告陈启中已预付),由原告陈启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辉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