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右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格日勒朝克图与额尔登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勒朝克图,额尔登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格日勒朝克图,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额尔登巴特尔,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额尔登巴特尔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额尔登巴特尔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额尔登巴特尔在苏尼特右旗信用合作联社的牧业一卡通信用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 志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