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9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7年5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7年8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962.4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袁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牛怀文执行员 曹树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