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彦与郑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郑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王彦,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郑翔,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诉被告郑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6月1日原告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彦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退还其6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