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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彦与郑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郑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王彦,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郑翔,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诉被告郑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6月1日原告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彦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退还其6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