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威信县桥上煤矿与何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桥上煤矿,何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威信县桥上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负责人曾新民,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吴天位,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猛,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普照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共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猛在兴文县有工资以及其他收入。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何猛在兴文县某煤矿应收款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二、提取被执行人何猛在兴文县某煤矿应收款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