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敏与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王敏。被告: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