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立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海众和矿业有限公司与陈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众和矿业有限公司,陈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立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众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何敦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福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功,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青海众和矿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众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毅民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