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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本市。负责人李东风,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本市。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因与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承担。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