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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桂兰与郝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兰,郝祎,张会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冯桂兰,女,1933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翔,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洪涛(系原告之子),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郝祎,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张会芝,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郝祎、张会芝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庆,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兰诉被告郝祎、张会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桂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郝祎、张会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桂兰请求撤回对被告郝祎、张会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冯桂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