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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樊红静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樊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樊红静,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樊红静给付借款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