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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俊全与康俊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俊全,康俊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745号原告:康俊全,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吴瑞海,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晓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俊武,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康振岭,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被告康俊武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俊全诉被告康俊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俊武就原告康俊全作为本案证据的三集建(宅)字第19-123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权证。该行政案件本院已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审理应以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晶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