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安高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西安高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贞观路***号凤鸣华府**号楼*单元****室。注册号610100100267757。法定代表人曹安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红,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民,经理。原告西安高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其为被告承建的百花家园项目4#、5#、8#、9#、10#楼及地下车库、花园提供混凝土输送,其依约完成了泵送工作。经结算,被告单位下属的第一项目部欠其工程款458076元,第二项目部欠其工程款116007元。2013年5月25日,被告第二项目部向其出具结算证明,让其找被告或直接与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其与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请求付款时,得知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结算清。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74083元及利息97307元(合计6713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百花家园项目4#、5#、8#、9#、10#号楼及地下车库、幼儿园提供混凝土泵送,其中4#、5#、8#号楼及地下车库、幼儿园部分是与被告第一项目部签订的合同,9#、10#号楼部分是与被告第二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且原告与被告两项目部均是分别结算。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一项目部、第二项目部分别签订合同,并分别进行结算,其所诉欠付款项为两份合同未付款项的总和,两份合同标的不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在一案中一并处理,应各自分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高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