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供销社诉被告康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某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某某供销社诉被告康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供销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至县尚村供销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供销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至县尚村供销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永民审 判 员 马 轩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凌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