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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其才与黄开广、广西三丰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才,黄开广,广西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黄其才。委托代理人罗凯,系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开广。被告广西三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A座14层A1401号房。法定代表人潘仁山,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栋18层。代表人张燕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才与被告黄开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才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开广、广西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其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才撤回对被告黄开广、广西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原告已预交376元),由原告黄其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娜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何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