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学桂与张义洋、姜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朱学桂,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告张义洋,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姜焱,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桂诉被告张义洋、姜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学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桂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朱学桂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