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岑XX、何庆荣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岑XX,男,汉族,地址:重庆市石柱县。申请人:何庆荣,男,汉族,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申请人岑XX与申请人何庆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双方于2015年6月1日就该协议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经审查确定:该纠纷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岑XX当面支付赔偿何庆荣损失人民币500元;二、岑XX承担事故损失的100%;三、岑XX负责于15日内修复何庆荣的车辆;四、岑XX承担双方车辆停车费、施救费,其它损失各自负责,终结本案。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岑XX、何庆荣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予以确认。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