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康馨雅苑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664731-4。法定代表人李国孝,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有新,主任。原告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道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孝、被告白道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彭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昌盛公司诉称:2013年9月7日,我公司与白道峪村委会签订《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我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因白道峪村委会未依约付款,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白道峪村委会给付工程款678191.8元。被告白道峪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价款偏高,同意给付合理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白道峪村委会(甲方)与永昌盛公司(乙方)签订《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永昌盛公司承建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工程总价147万元,至当年上冻之前完成主体工程和部分装修,装修和后期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白道峪村委会在2013年12月31日前、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工程总价的25%、45%、30%,双方并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后,永昌盛公司即时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因白道峪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3年11月10日停工。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永昌盛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永昌盛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双方对工程款价款达成一致为64.8万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永昌盛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白道峪村委会签订的《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无效,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白道峪村委会应当给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于二○一三年九月七日签订的《白道峪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揽合同》无效。二、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四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永昌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白道峪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洪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