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悦与邢春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悦,邢春梅,刘奕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徐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春梅,女,汉族。第三人:刘奕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波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