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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悦与邢春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悦,邢春梅,刘奕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徐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春梅,女,汉族。第三人:刘奕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波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