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楼民速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卫斌与被告岳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楼民速初字第159号原告孔卫斌,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游庆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俊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孔卫斌与被告岳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立炎、人民陪审员陈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许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立炎、代理审判员李莹参加的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梦楠担任本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总经理岗位工作;第五条约定,乙方月工资标准为6450元(但双方实际确认原告月工资为1万元,被告也是按每月1万元支付给原告的)。乙方属特殊工作岗位,其劳动报酬按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可以提前终止;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劳动合同尾页盖章处,张宏作为董事长签了名并加盖了湘泰公司的公章。后双方在合同尾页处又补充约定,公司同意用公司税后利润的4%作为奖励金给孔卫斌。劳动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6906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该项目收入至少有8个亿,除去成本及税金,项目可得利润有近3个亿,因而被告至少应给付原告395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奖励金395万元。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税后利润申请鉴定,根据评估结果,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奖励金793.4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15万元。被告辩称,1、奖金计算无合法、合理的依据。“锦绣华城”项目尚在销售中,销售未完成利润无法核算。2、劳动合同是到2012年12月31日,原告提前主动辞职,属于根本性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在受聘期间,在原告完成6906项目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才有奖励金,而原告都主动放弃了这一工作,更谈不上去完成,所以不仅不符合要求给付奖励金的条件,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事实上,从原告2010年担任总经理法人代表以来,直到被告离职,在原告的领导下,确实在6906项目上有很多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不仅如此,原告还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4、原告与被告已经就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原告收取了被告一些钱款作为经济补偿,从而放弃了按补充条款来要求奖励金。经审理查明,原告孔卫斌自2002年1月起任职于湘泰公司。2002年1月至2007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8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起,湘泰公司委托孔卫斌负责蓝星6906工厂老厂区开发项目(锦绣华城项目)的谈判、经济合同签订及各类文书的签署。2010年1月16日,原告孔卫斌与被告湘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湘泰公司安排孔卫斌在总经理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未在合同上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月工资标准为6450元,湘泰公司每月支付给孔卫斌不低于3810元的基本工资,考评工资部分按孔卫斌所在岗位和所完成的生产任务进行测评。孔卫斌属特殊工作岗位其劳动报酬按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在合同书的尾页另行约定,公司同意受聘方孔卫斌在受聘期间,完成6906厂项目各项管理目标与任务的前提下,奖励公司该项目下的税后利润4%作为奖励金。董事长张宏签名确认。2010年1月14日,湘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孔卫斌。2010年至2012年,湘泰公司每年都制定了年度公司计划。2010年度公司工作计划中,关于6906项目的计划有:1、2010年春节落实3家以上甲等资质设计院,进行项目前期的方案设计,春节后即进行招投标,力争在2010年5月上旬完成设计工作及出具施工图。2、在2010年7月前完成各项目报建工作,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办理施工许可证,于2010年6月开始进行土方、基础工程施工。3、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主体9层施工,于2011年春节前达到预售条件并开盘。4、项目力争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竣工交付使用。5、根据6906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需融资1个亿,该笔贷款力争在2010年6月以前到位。以上第1项任务于2010年6月完成,其他几项均未在2010年完成。因2010年锦绣华城项目计划未得到有效实施,湘泰公司2011年对锦绣华城项目计划进行了调整。2011年度公司工作计划中,关于锦绣华城项目的计划为:1、2011年3月下旬开始土方施工;2、2011年7月底完成报建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开始基础工程施工;3、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主体1层施工,部分栋达到主体三层;4、做好锦绣华城项目开盘全部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人员上岗培训等。5、锦绣华城的报建工作;6、锦绣华城项目融资1.6亿,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审批手续达到放贷条件,2011年6月放贷2000万元。2011年度锦绣华城项目完成情况为:分项工作有部分延期,总体目标基本完成。计划3月下旬开始土方施工,实际4月20日开始,8月中旬完成。延期原因:周边村民阻工闹事及雨天影响。计划7月底完成报建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开始基础施工,实际完成时间为9月初。延期原因:设计方案多次调整、规划面积指标复核等拖延了时间,导致延期一个月。9月中旬开始桩基施工,10月底完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锦绣华城项目整个地下室工程完工;1、2栋完成一层商铺施工及部分架空层施工;5栋完成正负零;3栋完成两层商铺、架空层及标准层四层工程;6栋完成架空层及标准层一层;7栋完成架空层及标准层二层;8栋完成架空层及标准层五层剪力墙、柱施工;9栋完成架空层及标准二层剪力墙工程。完成了锦绣华城项目开盘部分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项目整体推广方案及部分广告推广、康星外展点开放等。计划7月底取得锦绣华城施工许可证,因设计方案调整、规划面积复核等原因延期至9月初完成,延期1个月。锦绣华城项目计划融资1.6亿,2011年4月实际审批贷款金额1.2亿,截止11月份年内共放贷7100万元。2012年5月30日之前,公司关于锦绣华城项目的计划为:1、建至9层的时间:1、2、5栋计划4月下旬完成;3栋计划3月上旬完成;3、7、9栋计划3月下旬完成;8栋计划2月下旬完成。2、3月底完成营销人员整体培训;3月底全部人员进驻营销中心;5月2日盛大开盘;3、3月底完成第一批房源(3、8栋)预售许可证的办理。4、2月底前完成锦绣华城在建抵押工程审批,并完成项目剩余4900万元的放贷。5、3月中旬完成锦绣华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配合工程建设进度,做好锦绣华城项目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全部准备工作。2012年5月30日之前锦绣华城项目完成情况为:第1项建至9层的时间均已按时完成;第2项锦绣华城于4月29日按期开盘;第3项中3栋、8栋的预售许可证应于3月底完成,实际于2012年4月中旬完成。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宅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10天内对外开盘销售;第4项4900万元的贷款计划2月底完成,其中2900万元于2012年3月9日办理,其他按时完成;第5项招投标工作定于2月底完成,实际完成时间为3月30日。2012年5月11日,湘泰公司召开了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及加强组织管控的会议,公司董事长张宏提出,公司未来的架构和管理模式实行双重管理,目的加强监管。即日起,湘泰公司营销管理部的所有工作向集团房产业务部副经理王莹汇报。2012年5月30日,湘泰公司股东张宏、袁淑军召开了关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会议。会议决议免去孔卫斌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由游庆志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一天,湘泰公司向游庆志下达公司经理聘任书。2012年6月4日,湘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由孔卫斌变更为游庆志。2012年7月18日,孔卫斌向湘泰公司提出辞职。孔卫斌在辞职报告中写到:自担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以来,主要工作重心是主持锦绣华城项目的开发。项目从拿地到建设,进展顺利并已按年度计划如期开盘销售。但由于开盘后公司推行新的管理模式,在全新的管理构架运行后,因自己水平有限一时无感适从,工作有些力不从心,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权衡再三后提出辞呈。2012年7月19日,湘泰公司作出了《关于孔卫斌同志离职的决定》,载明孔卫斌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5月底已离岗,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其2012年7月18日提出的辞职申请,孔卫斌即日起正式离职,并按公司要求办理各项工作交接。2012年11月13日,孔卫斌在离职人员移交手续清单上注明:个人物品已全部移交完毕,同意解除合同,结算事宜再议。孔卫斌辞职后,湘泰公司单方委托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孔卫斌2009年5月至2012年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审计评价为:孔卫斌任职期内的工作计划未如期完成;除主体工程外的其他重要合同未经招投标流程,合同审批无董事长张宏的签名;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超过进度;土石方工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未按照合同执行;孔卫斌任职期间报销的相关费用不符合规定。该审计报告送达孔卫斌时,孔卫斌提出了严重质疑。2013年7月17日,孔卫斌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湘泰公司支付奖励金478.1025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赔偿未为孔卫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费用。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孔卫斌的请求事项属于经济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卫斌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对湘泰公司6906项目即锦绣华城项目的税后利润进行评估审计。本院根据鉴定部门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分别于2014年2月和2014年3月向孔卫斌和湘泰公司送达了要求补充鉴定资料的通知。补充的资料包括:1、截止会计核算期即2014年1月31日止的锦绣华城项目财务报表及相关帐簿和凭证;2、所有相关的工程结算资料;3、已销售的栋户资料及销售批准资料;4、税务结算资料;5、后期需要支付款项和待销售项目的情况说明;6、锦绣华城项目的竣工资料及房屋测绘面积资料和车位划分布置图;7、原、被告的约定文件。其中1-6项均由湘泰公司所持有,但湘泰公司一直未予提交。鉴定部门申请本院在房产部门取得了部分不动产转让销售备案合同作为佐证资料。2015年1月15日,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湘安信所(2015)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湘泰公司6906项目即锦绣华城项目的税后利润在17891万元至19837万元之间。2010年12月22日,孔卫斌在湘泰公司领取住房补贴10.313万元,同一天领取公司人民币36万元整,2012年元月18日,孔卫斌在公司领取人民币10万元。2012年11月3日,孔卫斌向湘泰公司董事长张宏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对于2012年5月30日免去孔卫斌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原因,湘泰公司在庭审中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没有给予明确回复。2014年5月13日,本院经在房产局查询,湘泰公司锦绣华城项目共有住房1550套,商业用房48套,现销售住房1549套,商业用房26套。经在税务局查询,湘泰公司2012年至今只开发锦绣华城一个房地产项目,2014年12月税务机关已对锦绣华城项目进行了清算。湘泰公司交清了全部的税款。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湘安信所(2015)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扣税数额远高于湘泰公司所交税款数额。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湘安信所(2015)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孔卫斌将诉求由395万元增加至793.48万元,并要求被告湘泰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15万元。湘泰公司对本案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3)楼民速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湘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湘泰公司不服,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岳中管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维持本院(2013)楼民速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以上事实,有湘泰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出具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5月11日会议纪要、2012年5月30日湘泰公司股东会决议、湘泰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游庆志的聘任书、孔卫斌的辞职报告、关于孔卫斌同志离职的决定、离职人员移交手续清单、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湘安信所(2015)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泰公司2010年至2012年度公司工作计划、2011年度公司计划完成情况、湘泰公司的情况说明两份、岳阳楼区地税分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孔卫斌2012年11月3日出具的30万元收条、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湘安信所(2015)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如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的效力;二是如何认定湘泰公司的税后利润;三是原告孔卫斌应该得到多少奖励金为适宜。关于焦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争议的劳动合同是原、被告依法、自愿签订的,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孔卫斌属特殊工作岗位,其劳动报酬按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因此,湘泰公司董事长张宏在劳动合同尾页与孔卫斌补充约定,公司同意孔卫斌在受聘期间,完成6906项目各项管理目标与任务的前提下,奖励公司该项目下的税后利润4%作为奖励金。补充约定的内容符合湘泰公司的实际、符合市场惯例,是湘泰公司对孔卫斌作为总经理进行测评和激励的一项举措。双方均签字认可,亦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孔卫斌可以依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主张权利。关于焦点二。税后利润是指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即企业的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流转税后的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的利润留成。税后利润的计算依据于完整的损益类核算资料。但是在本次鉴定过程中,本院两次通知湘泰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损益类核算资料,湘泰公司均未提供。在这种情形下,鉴定部门通过在岳阳房地产网查询锦绣华城项目公布的相关信息、申请本院在房产部门调查的的相关资料以及原告提供的湘泰公司工作计划的成本数据,进行调整、修正,确定锦绣华城项目的销售总额收入为9.1282亿。根据湘泰公司对锦绣华城项目的纳税情况推算,锦绣华城项目收入为8.64亿,略低于鉴定部门确定的9.1282亿。但鉴定部门确定的税务支出数额要远高于湘泰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两者得出的税后利润差距不大。在湘泰公司拒不提供鉴定所需证据的情形下,鉴定部门依法接受委托,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公正、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根据鉴定结论、湘泰公司锦绣华城项目的纳税情况、结合同类房产企业的利润水平,酌情认定湘泰公司锦绣华城项目的税后利润为18864万元[(17891万元+19837万元)/2],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可作为计算孔卫斌奖励金的依据。关于焦点三。在确定锦绣华城项目税后利润后,应支付孔卫斌奖励金的多少取决于孔卫斌在合同期间是否按要求完成了项目管理目标与任务,是否有违约行为。如果存在,应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减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孔卫斌从2002年起即在湘泰公司任职,并担任重要领导职务。2010年起孔卫斌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实际运作、管理锦绣华城项目。公司在2010年、2011、2012年每年均有年度计划,虽然年度计划存在完成滞后的情况,但滞后的原因在于设计方案调整、规划面积复核等因素,湘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孔卫斌有失职、违约情况。2012年5月,湘泰公司免除孔卫斌总经理职务,使孔卫斌实际履约不能,湘泰公司违约在先。在此情形下,孔卫斌于2012年7月提出离职,不属孔卫斌单方根本性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孔卫斌的辞职行为不影响其向湘泰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的奖励金。综合考虑孔卫斌在锦绣华城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付出,锦绣华城工程利润与工程前期工作密不可分的关系,以及孔卫斌于2012年7月的辞职属于湘泰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孔卫斌实际履约不能,客观上没有全面完成公司2012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孔卫斌可获得合同约定税后利润的3.2%为宜。孔卫斌应获得的奖励金数额为603.6万元(18864万元3.2%)。孔卫斌辞职后于2012年11月3日收到的30万元现金应当予以抵扣。两者相抵后,湘泰公司还应向孔卫斌支付573.60万元。湘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锦绣华城项目目前尚在销售,利润无法核算及因本案管辖问题,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因湘泰公司申请的第一点理由与事实不符,第二点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湘泰公司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岳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卫斌支付奖励金573.60万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岳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王立炎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