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文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广陵区汶河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萍,该公司职员。被告邱文才,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正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