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李宜宁、李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李宜宁,李国志,肖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地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刘建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行长。被告李宜宁,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李国志,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肖金光,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李宜宁、李国志、肖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0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212.50.00元。本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贺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