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祁×与刘×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刘×,于×,张×1,张×3,张×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1,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女,1951年5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张×2的法定代理人),男,1981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3,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男,2011年4月11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上诉人祁×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祁×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五元,由刘×负担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三元(已交纳四千四百元,余款一万零八百五十三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祁×负担三千四百三十二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四元,由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