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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尚凡彬与李春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凡彬,李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利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尚凡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春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洪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为×××的存款2000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