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天臣与魏宝库、王仁、王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6-15号申请执行人刘天臣,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移动公司职工,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魏宝库,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仁,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彦(延)龙,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刘天臣申请执行魏宝库、王仁、王彦(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