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诗友与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友,吴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4-2号原告陈诗友,个体工商户。被告吴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友诉被告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友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吴鹏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诗友负担。审判员 向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