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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李××诉被告张××探视权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自2014年2月16日起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道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19号楼2门202号至今,并提交证明佐证。经询原告,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