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李××诉被告张××探视权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自2014年2月16日起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道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19号楼2门202号至今,并提交证明佐证。经询原告,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