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晓丽与被执行人杨建峰、杨建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田晓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贺翠,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贺芳,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贺斌,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以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田晓丽(基本情况见前),系以上三人之母。申请执行人贺廷义,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庆阳市农机二厂下岗工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田晓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系申请人贺廷义儿媳)申请执行人王喜凤,女,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田晓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系申请人王喜凤儿媳)。被执行杨建峰,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杨建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晓丽与被执行人杨建峰、杨建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庆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期间,由于被执行人杨建峰、杨建伟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晓丽赔偿款42800元,剩余执行款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晓丽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建峰、杨建伟共给申请执行人田晓丽、贺翠、贺芳、贺斌、贺廷义、王喜凤各项费用共计2987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建峰、杨建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晓丽等六人于2007年9月12日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故本院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庆西民执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建伟、杨建峰委托其亲友将执行款29874元全部履行完毕(含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等),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98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05)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晓丽、贺翠、贺芳、贺斌、贺廷义王喜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98元由被执行人杨建伟、杨建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