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牛建湘、李旭辉与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湘,李旭辉,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牛建湘,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欧家洲**栋***号。申请执行人李旭辉,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陈济泽,该公司董事长。牛建湘、李旭辉依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430元或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