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刘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刘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李刚,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刘连清,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刘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