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天辉、李君、晏红与赵炯、周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辉,李君,晏红,赵炯,周茂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苏天辉,女,汉族,1953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君,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晏红,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炯,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茂元,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辉、李君、晏红与被告赵炯、周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天辉、李君、晏红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炯、周茂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天辉、李君、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辉、李君、晏红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212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6元,合计3666元,由原告苏天辉、李君、晏红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