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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洪海与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海,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陈洪海。被告:施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海诉被告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