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洪海与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海,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陈洪海。被告:施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海诉被告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