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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崔永松与朴秀林、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松,朴秀林,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崔永松,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彦,男,临江市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静,女,临江市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朴秀林,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江海,男,系该村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永松诉被告朴秀林、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崔永松委托代理人刘维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朴秀林,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永松诉称:1988年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该村二社半截沟二等地1.28亩耕地发包给原告,1995年1月1日原告取得该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承包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原告先后借给崔玉庆,杨永华耕种,后因被告朴秀林要耕种,原告考虑是亲属就将该地借给了被告朴秀林耕种至今。后原告拟要将该块土地转让时,发现诉争土地被告二被告非法承包发包,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依法判决诉争土地为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松与被告朴秀林、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永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崔永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