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常熟市优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常熟市优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郑志军。被告常熟市优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615。法定代表人谢健。原告郑志军诉被告常熟市优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艳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郑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